索引号: | LB926/201612-00016 | 信息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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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10-07 | 发布时间: | 2016-10-07 10:34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建议提案办理制度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第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实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制度。责任人为行管区班子成员,由人大主席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对所分管的业务和部门负责。
第三条 办理程序:严格按正常办文规则要求进行登记、批办、转递、承办、催办、反馈、归档手续。
第四条 办理要求:
(一)对人大代表的议案、政协委员的提案无论涉及哪个科室、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经办人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在指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未能在指定时限内答复的,要详细说明原因。
(二)人大工作委员会负责跟踪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