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394849/202312-00045 | 信息分类: | 监督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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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个人 | 发布机构: | 北杨寨行管区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发布时间: | 2023-12-27 16:3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北杨寨行管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2023) | ||
审核人: | 初审:宗宁     复审:武湘智    终审: 王四虎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泄秘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安庆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
第四条 乡党政办负责对乡政府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复审后确定公开发布与否或者答复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认为敏感的信息,提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本单位保密审查领导小组不能决定的,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各部门对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党政办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初步意见;
(四)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告时,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转报有权机关决定的,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