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B093/201912-00028 | 信息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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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时间: | 2019-07-29 17:0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领导解读】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解读《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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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的不断拓展,交易项目的不断增加,一些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竞争主体只考虑自身经济效益丧失道德底线,导致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各类不良行为时有发生。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参与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过程
宿州市局召集四县一区公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召开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座谈会。会上将草拟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给县区征求意见。县区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和经验做法。4月24日,邀请部分社会机构法务人员对文件内容进行讨论。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修改形成《办法》(讨论稿),后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定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十三条,附件包括《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一条: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上位法依据。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对市场竞争主体和不良行为做出定义。
第三条: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实施原则: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
第四条:明确责任主体及分工。
第五条:明确开展不良行为的标准是《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第六条:明确采用计分制,计分周期为两年。
第七条:根据计分分值,不良行为处理方式分为约谈、书面告知和披露。
第八条:不同情况下,计分累计或清零。
第九条:明确不良行为披露媒介。
第十条: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信用体系联建建设。
第十一条:加强不良行为评定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办法》施行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