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B093/202101-00005 | 信息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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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1-01-01 | 发布时间: | 2021-01-01 18:4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2020年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审核人: | 初审:张阳春     复审:张峰    终审: 李坤 |
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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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其他权力 | 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宿州市埇桥区编委文件( 埇编[2017]17号)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交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材料不齐全的说明清楚,并退回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招投标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备案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2、对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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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备案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宿州市埇桥区编委文件( 埇编[2017]17号)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交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材料不齐全的说明清楚,并退回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招投标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备案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不符合备案条件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不予以备案,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2、对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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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 1、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2、宿州市埇桥区编委文件( 埇编[2017]17号)第一款第六项:统一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
依法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