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B093/202306-00003 | 信息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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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3-06-27 | 发布时间: | 2023-06-27 08:57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协助提供区十一届政协二次会议委员第249号提案的答复 | ||
审核人: | 初审:何栓强     复审:刘畅    终审: 杨雪 |
埇桥区财政局:
我中心根据职责职能,针对区十一届政协二次会议委员第249号提案答复如下:
提案第二部分“对策建议”2中所提“建议尽量不采用联合体招标的模式来确定总承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的通知》(宿公管委办〔2023〕1号)文件规定“鼓励支持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大型桥梁隧道、大型机场航站楼(场道、GTC)、抽水蓄能电站、城际铁路等高精尖工程项目竞争。”所以招标人是否采用“联合体”招标的模式来确定总承包单位系招标人自主权利,应由招标人自主选择。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7—3058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