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B093/202308-00009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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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3-08-11 | 发布时间: | 2023-08-11 11:24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公管中心轮岗制度 | ||
审核人: | 初审:王云     复审:陈苗苗    终审: 沙雷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为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努力做到配置合理、人岗相适,各得其所,各尽其才,不断激发工作活力,培养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和相关事项的人才队伍,完善中心人事体系,根据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轮岗对象
中心各副职领导,各股室负责人。
二、实施办法
中心设立“五股一室”即办公室、人事财务股、项目见证股、综合服务股、政府采购股、建设工程股。轮岗办法如下
(一)中心干部交流轮岗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3.坚持因才施用、工作需要、优化结构、盘活人才的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6.坚持不影响中心正常工作的原则。
(二)中心干部交流轮岗办法
1.中心副职领导分管相同科室工作超过5年的,应有计划地调整其分管科室。
2.股室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原则上应当进行轮岗交流,对岗位经历单一,需要培养锻炼的中层干部适当缩短轮岗交流年限。对专业性或连续性要求高的岗位经党组研究决定可以适当延长轮岗交流年限。
3.新空缺的股室负责人岗位可通过竞争上岗的办法产生人选。
4.党组认为需要交流轮岗的岗位和对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轮岗或暂缓交流轮岗
1.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轮岗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岗位;
4.其他不适合轮岗的。
干部交流轮岗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的规定执行。具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确定交流轮岗名单。中心人事财务股对照上述条件对单位所有岗位进行调查分类结合工作实际初步拟定交流轮岗岗位名单;
2.组织考察和征求意见。对符合交流条件的对象进行综合考察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人事工作负责人逐个听取中心班子成员及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干部交流轮岗方案;
3.党组讨论决定。中心召开党组会根据干部交流轮岗方案讨论决定各职位交流任职人选;
4.办理任职手续。公示交流轮岗人员名单、岗位,并按分工开展任职谈话,办理任职手续。
本规定适用于本中心各副职领导、各股室负责人。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