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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LB093/202509-0000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其它,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5-09-10  发布时间: 2025-09-1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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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多元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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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多元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发表时间:2025-09-10 15:51 责任编辑: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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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多元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交易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多元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81

 

 


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多元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法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开展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多元评价,公开评价信息。   

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开展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评价,如实记录、推送评价信息。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见证,开展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操作评价,如实记录、推送评价信息。

招标人根据代理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活动,开展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如实记录、推送评价信息。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四条 代理机构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端进行信息登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代理机构登记信息的管理,代理信息全市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代理机构负责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维护,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登记系统内自行填报更新,原信息留存可追溯。

代理机构因各种原因无法在本市继续业时,应当在向相关委托人移交档案后,及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理信息退出登记。

第七条 两年以上未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且未及时更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予以退出登记。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八条 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二)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必要设施和相应资金;

(三)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岗位职责明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能力;

(二)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投标流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制度,熟练掌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情节严重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三)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情节严重的;

(四)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情节严重的;

(五)因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行业禁入处罚的;

(六)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或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代理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在进行项目登记时,要根据项目的内容和特点按需组建项目组(负责人1名,组员1名及以上)。项目组成员从业要求应符合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信息登记相关文件要求,且须全程参与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成员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客观原因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提前一天在系统内修改,提供说明,替换的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项目组成员应根据招标人委托,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编制、交易档案归档等事项,并协助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和投诉。在代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行为规范,客观、公正、诚信从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多个代理机构服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代理委托合同应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明确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项目负责人、档案保存、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合同解除及终止等具体事项。委托的内容和范围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代理机构不因委托而替代招标人在项目招标中的主体责任。

第十 代理机构在信息登记时应公开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合理收取代理服务费,并在代理委托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内容以及支付方、支付金额、方式和时间等,不得收取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一并在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结果中公开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本项目收费具体情况,不得向中标人转嫁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费用和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收取代理服务费时应当开具正规税务发票,不得以个人名义代收。

 

第四章 多元评价

第十六条 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信息登记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多元评价,评价按照“一项目一评”“谁委托、谁评价”“谁监管、谁评价”的原则,采取事实认定记录评价与数智化实时自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交易规程和服务规范等,制定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多元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可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多元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价结果通过要素指标量化与从业事实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实时动态更新公开,并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评价标准中除明确评价对象为代理机构的条款外,其余条款在评价时采取“双评”原则,既评价代理机构,也评价具体责任人(项目组成员)。从业人员在信息登记系统内变更所在代理机构的,其评价记录随本人转移。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评价产生的3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申诉的,视为认同评价结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除系统故障导致评价结果错误外,数智化实时自动评价得出的结果不接受异议申诉。

评价单位应在收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异议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

未产生异议的,评价结果有效期结束后,系统自动清除评价记录。

第二十一条 支持多元评价结果在代理机构业务承接、履约监管、评先评优、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参考和运用。鼓励使用国有资金招标的招标人结合项目特性与实际需求,综合考量招标代理机构多元评价结果和收费情况等要素,合理设定选择要素权重,明确切实可行的选择方法,依法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否则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相应风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进行抽查,重点核查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根据核查情况更新多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多元评价结果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差异化监管,重点监督检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代理项目多次出现异议投诉的代理机构,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代理活动中存在多元评价标准中负面行为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向代理机构、招标人发送工作提示函、建议书、风险提示单等。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业禁入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代理委托合同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代理委托合同;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参与综合评价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在多元评价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牵头并推进行业自律,发布代理服务成本信息或者出台收费指导意见,引导代理机构合理收费。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招标代理领域专业培训,提升招标代理从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820起施行,原《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宿公管委20211号)、《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细则(暂行)》(宿公管委办〔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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