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LB093/202512-00002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
| 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
| 成文日期: | 2025-12-19 | 发布时间: | 2025-12-19 11:31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审核人: | 初审:王云     复审:陈苗苗    终审: 周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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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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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 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投标人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房建、市政类项目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其他类项目不得超过80万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房建、市政类项目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其他类项目不得超过80万; 3、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或者挪用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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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履约 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中标人 |
房建、市政类项目最高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其他类项目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房建、市政类项目最高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其他类项目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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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 采购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中标 (成交) 供应商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5%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书面通知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退还。 |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挪用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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