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554/202302-00013 | 信息分类: | 权责清单 |
---|---|---|---|
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 发布机构: | 苗庵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1-31 | 发布时间: | 2024-01-31 08:5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苗庵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审核人: | 初审:骆欣     复审:尹淼    终审: 黄冠中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科室 | 调整意见 |
(下属机构) | 及理由 | |||||||
1 | 行政许可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苗庵镇国土所 | 保留 | |||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七)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 | ||||||||
2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 修建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批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苗庵镇城建所 | 保留 | |||
3 | 行政许可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 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经营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 | 苗庵镇国土所 | 保留 | |||
4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 给本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的审批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 | 苗庵镇林业站 | 保留 |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苗庵镇城建所 | 保留 | |||
6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 房屋、公共设施,破 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 生的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 苗庵镇城建所 | 保留 | |||
7 | 行政强制 |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 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 组织强制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 | 苗庵镇水利站 | 保留 | |||
8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 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 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 | 苗庵镇国土所 | 保留 | |||
9 | 行政确认 |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 缘的建筑控制区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 | 苗庵镇国土所 | 保留 | |||
10 | 行政规划 |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苗庵镇国土所 | 保留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 ||||||||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 ||||||||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 ||||||||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政府审批。 | ||||||||
11 | 其他权力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 | 苗庵镇派出所 | 保留 | |||
12 | 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转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 | 苗庵镇民政所 | 保留 | |||
13 | 其他权力 |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转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 | 苗庵镇民政所 | 保留 | |||
14 | 其他权力 | 临时救助审核转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 | 苗庵镇民政所 | 保留 | |||
15 | 其他权力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转报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 苗庵镇民政所 | 保留 | |||
16 | 其他权力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 | 苗庵镇财政所 | 保留 | |||
17 | 其他权力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 | 苗庵镇民政所 | 保留 | |||
18 | 其他权力 |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 | 苗庵镇综治办 | 保留 | |||
19 | 其他权力 | 承包期内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 | 苗庵镇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保留 | |||
20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 | 苗庵镇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保留 | |||
21 | 其他权力 |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转报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位 | 苗庵镇卫计办 | 保留 | |||
22 | 其他权力 | 20周岁以上、妊娠14周以上 |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 | 苗庵镇卫计办 | 保留 | |||
23 | 其他权力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 | 苗庵镇安委办 | 保留 | |||
24 | 其他权力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 | 苗庵镇林业站 | 保留 | |||
25 | 其他权力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 苗庵镇民政所 | 保留 | |||
26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 | 苗庵镇民政所 | 保留 | |||
27 | 其他权力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 | 苗庵镇武装部 | 保留 | |||
28 | 其他权力 | 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申请再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苗庵镇卫计办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