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081156/202111-00028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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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乡村振兴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04 | 发布时间: | 2023-01-04 19:2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
审核人: | 初审:李亦然     复审:王乾    终审: 费非 |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区相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编制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以书面等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网络或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公开权利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及时做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相关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义务人职能范围内的,应当指引申请人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应当向公开权利人公开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不可公开部分,制作政府信息不可以公开部分不予公开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暂缓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