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8-00005 | 信息分类: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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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1 | 发布时间: | 2023-08-01 11:0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行政给付】宿州市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权力清单(2022年本) | ||
审核人: | 初审:李昊     复审:曹博    终审: 段士魁 |
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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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设定(实施)依据 |
是否属依申请事项 |
备注(含权限划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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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项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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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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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是 |
区 |
2 |
行政给付 |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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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是 |
区 |
3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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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
是 |
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