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8-00006 | 信息分类: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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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1 | 发布时间: | 2023-08-01 11:11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2023年1-7月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情况 | ||
审核人: | 初审:李昊     复审:曹博    终审: 段士魁 |
一、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人数共18人,加上五级和六级精神残疾30人,共计48人。
发放标准,按照《优抚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四)五级和六级精神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二、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按照移交计划,一般情况下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