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9-00006 | 信息分类: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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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残疾人工作,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1 | 发布时间: | 2023-09-21 10:5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确认清单 | ||
审核人: | 初审:李昊     复审:曹博    终审: 段士魁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确认 |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县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再核对相关材料,并组织市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和市级专家鉴定。 3、决定责任:对材料符合、市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和市级专家鉴定符合的,上报省厅。(不符合的相关材料退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送达责任:省级专家鉴定符合人员下达批复,送达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标准落实待遇。 5、事后监督责任:对落实伤残退伍军人建立一人一档,保存相关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接收材料的; 2、对申请材料复查把关不严的; 3、申请人材料弄虚作假的; 4、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