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9-00008 | 信息分类: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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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1 | 发布时间: | 2023-09-21 11:27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其他权力清单 | ||
审核人: | 初审:李昊     复审:曹博    终审: 段士魁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其他权力 |
确定烈士纪念设施等级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7号)第七条: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报和补换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服务对象确认,等级、证件与核准内容要一致。5、送达阶段责任:制定文书,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接收材料的; 2、对申请材料复查把关不严的; 3、申请人材料弄虚作假的; 4、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 |
其他权力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报和补换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服务对象确认,等级、证件与核准内容要一致。5、送达阶段责任:制定文书,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接收材料的; 2、对申请材料复查把关不严的; 3、申请人材料弄虚作假的; 4、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