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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202309-00013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9-22  发布时间: 2023-09-22 08:33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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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清单
人: 初审:李昊     复审:曹博    终审: 段士魁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清单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表时间:2023-09-22 08:33 责任编辑: 埇桥信息公开116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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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报和补换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服务对象确认,等级、证件与核准内容要一致。

5、送达阶段责任:制定文书,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接收材料的;

2、对申请材料复查把关不严的;

3、申请人材料弄虚作假的;

4、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6、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报和补换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7、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8、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9、事后监管责任:服务对象确认,等级、证件与核准内容要一致。

10、送达阶段责任:制定文书,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接收材料的;

2、对申请材料复查把关不严的;

3、申请人材料弄虚作假的;

4、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1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报和补换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1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1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14、事后监管责任:服务对象确认,等级、证件与核准内容要一致。

15、送达阶段责任:制定文书,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接收材料的;

2、对申请材料复查把关不严的;

3、申请人材料弄虚作假的;

4、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报和补换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17、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18、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19、事后监管责任:服务对象确认,等级、证件与核准内容要一致。

20、送达阶段责任:制定文书,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接收材料的;

2、对申请材料复查把关不严的;

3、申请人材料弄虚作假的;

4、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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