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503-00003 | 信息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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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3 | 发布时间: | 2024-05-13 15:30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部门解读】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解读《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 ||
审核人: | 初审:李玉婷     复审:曹博    终审: 段士魁 |
2024年5月10日,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宿州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以及《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宿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普惠与优待相叠加的原则,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逐步适当提高。
三、起草过程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制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全市退役军人系统征求意见,汇总反馈意见并作相应修改后,致函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征求意见,整个制定过程共征集有效意见27条,结合各单位反馈意见,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相关部门会签后,于2024年5月10日联合印发。
四、目标任务
构建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为补充,个人负担为辅助,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确保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落实。
五、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共分总则、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优待、医疗补助、组织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八章三十六条,对保障对象范围、相关工作原则、可依法享受医疗政策、各责任单位的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六、创新举措
《实施办法》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相关创新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首次将“烈士老年子女”纳入保障范围,优抚医疗保障覆盖面更大。
(二)提高了医疗补助水平。一是取消了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封顶线。二是烈士老年子女补助标准为5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4000元。三是将慢特病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三)增加了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主权。一是鼓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重特大疾病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人员类别。二是鼓励县区将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普通门诊、大额门诊费用纳入医疗补助范围。三是当年度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优抚对象实行二次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区自行制定。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督导考核。通过业务会议、培训班等,就《实施办法》对各地进行政策解读指导;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工作绩效考评范畴,持续深入推进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
二是加强工作合力。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实施办法》落地落实落细,充分保障优抚对象依法享受医疗待遇。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推动各地采用多种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不断提高政策宣传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充分保障优抚对象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