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2601-00019 | 信息分类: | 清单公开 |
|---|---|---|---|
| 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1-14 | 发布时间: | 2026-01-14 16:07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5年) | ||
| 审核人: | 初审:李玉婷     复审:曹博    终审: 许大合 | ||
1.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理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光荣院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皖退役军人发﹝2021﹞14号)。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具备本区户籍,并在我区享国家定期受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四、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或子女代写)(内容包括本人服役经历或身份、身体状况等情况)。
2、填写《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伍证件(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优待证(复印件)等。
3、村、居,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初审后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4、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短期疗养计划,通知光荣院根据实际安排疗养时间人次,做好入院人员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五、办理时限
常态化开展;每年组织1次;每年组织时间大致在6月份;
具体服务完成时限约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咨询方式
0557-3322826
2、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性救助发放工作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1.申请人为重点优抚对象;
2.由于各种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重点优抚对象;
2.由于各种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
五、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材料复印件;
3.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至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交申请;
2.受理:社区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及家庭情况充分了解,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3.审查:镇(街道)政府对申请救助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救助条件上报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4.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审批;
5.办结:审批通过后发放救助金。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核实发放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民政厅民优字【2012】126号文件,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四、申请条件
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五、申报材料
1. 个人申请;
2. 身份证、户口簿、应征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材料复印件;
3. 服役期间患病的原始医疗证明;
4. 近期医疗诊断证明;
5. 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本人携带材料向村、社区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3.审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4.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果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集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审批文件;
5.办结:自审批通过当月兑现定期补助金。
七、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4、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在我区领取国家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四、申请条件
在我区领取国家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的优抚对象死亡后。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火化证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核实乡镇上报的材料
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发放生活补助。
七、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5、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发放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四、申请条件
由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五、申报材料
1.烈士证明书
2.烈士遗属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受理审核
2.审查: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测算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3.审批:出具正式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4.办结: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测算标准一次性拨付抚恤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程序一次性发放到位。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6、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办理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1954年11月1日以来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或参加过核试验的退役人员,农村户口、城镇无工作人员或下岗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可以申请享受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
四、申请条件
1954年11月1日以来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或参加过核试验的退役人员,农村户口、城镇无工作人员或下岗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可以申请享受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
五、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参战参试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本人携带材料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材料并将申请人材料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3.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审核材料,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
4.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审批
5.办结:审批通过后自当月享受生活补助
七、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7.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军人购(建)房
补助给付
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七十八条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所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
三、服务对象
省厅下达的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四、服务流程
1、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分散供养残疾军人、部队签订三方协议书,完成接收工作。
2、填写《信息采集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伍证件(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银行卡号(复印件)等。
3、与房管局对接本年度埇桥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补助发放标准后,予以拨付购(建)房补助金。
五、办理时限
房管局提供本年度埇桥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后,10个工作日完成拨付购(建)房补助金。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咨询方式
0557-3322829
8、烈士评定材料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二章烈士的评定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执行特勤警卫任务、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任务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执法合作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军人牺牲,军队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执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执行特勤警卫任务、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任务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执法合作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军人牺牲,军队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执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四、申请条件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执行特勤警卫任务、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任务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执法合作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军人牺牲,军队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执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五、申报材料
1.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向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
3.审批: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
4.办结: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后完成办理。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9、烈士褒扬金发放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章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烈士褒扬金由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四、申请条件
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五、申报材料
1.烈士证明书
2.烈士遗属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受理审核
2.审查:按照《褒扬条例》测算褒扬金。
3.审批:出具正式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4.办结: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测算标准一次性拨付褒扬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程序一次性发放到位。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10、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给付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第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均可依照本规定享受普惠政策。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在我区领取国家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 申请条件
在我区领取国家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
五、申报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医保结算单
六、 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至埇桥区定点医院申请
2. 受理:定点医院医保结算窗口受理
3. 审查:定点医院医保结算窗口审查
4. 办结:定点医院医保结算窗口二次报销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11.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
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六十六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强化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
三、服务对象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
四、服务流程
1、各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和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台账,收集退役军人需求。
2、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定期开展招聘会、创业培训、创业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五、办理时限
常态化开展:区级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一年不少于2场,组织时间基本在退役季次月。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咨询方式
0557-3322829
12.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
三、服务对象
安置地为埇桥区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四、申请条件
2011年以后退役的、安置地为埇桥区的自主就业军人且从未参加过原民政部门和退役军人部门组织的免费技能培训。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复印件、《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填写《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退役证复印件;
2.受理: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接收相关材料;
3.审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表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盖章后交至培训承训机构;
4.办结:培训承训机构根据报名情况安排开班,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的发放结业证。
七、办理时限
短期培训,不超过三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322829
13.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办理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皖退役军人发〔2021〕14号)第八条第一款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光荣院。
三、服务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8 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申请享受集中供养待遇。
四、申请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8 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申请享受集中供养待遇。
五、申报材料
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2.受理:退役军人服务站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区光荣院;
3.审查:区光荣院初审评估后,提出是否符合入院条件意见,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办结:区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对象入院。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322829
14、优抚对象荣誉激励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2.退役军人事务部《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19〕50号)第六条第三款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的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的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至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
2.受理: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
3.审查: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审查
4.审批: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批
5.办结:发放光荣牌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322822
15、烈士纪念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接待服务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十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研究馆员和英烈讲解员,提高展陈和讲解人员专业素养,发挥红色资源优势,拓展宣传教育功能。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烈士陵园
三、服务对象
组织或个人必须服从烈士纪念活动场所统一安排,并提出接待申请。
四、服务流程
1.申请:请参观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凭有效身份证明登记申请
2.受理:受理后,安排讲解人员做好接待讲解准备。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16、协同组织《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服务对象
烈士遗属
四、服务流程
1.申请:烈士遗属填写申请表;
2.受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照条件,收齐材料并加盖公章,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加盖公章;
4.发放: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核定后将烈士证明书逐级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每年930时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17、协同开展烈士安葬服务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四十四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当地没有烈士陵园的,可以予以集中安葬。安葬烈士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战时,参战牺牲烈士遗体收殓安葬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具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必须服从烈士安葬办法有关规定。安葬对象为烈士。
四、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安(迁)葬烈士的申请
2.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
3.审核,烈士陵园管理处查阅相关档案、走访相关单位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编撰烈士碑文,与烈士家属商定安(迁)葬时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经查不实的,说明情况予以退回。
4.办结:安(迁)葬,根据安排,举行安(迁)葬仪式
六、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18、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发放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评定残疾等级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按照残疾性质和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队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具备本区户籍、已在全国优抚系统审批通过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四、服务流程
1、受理:核实乡镇转报的材料
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发放定期抚恤金。
五、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1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
三、服务对象
安置地为埇桥区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四、服务流程
1、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接收报到工作并审核档案材料。
2、审核通过后录入系统。
3、次年省厅文件下达确定补助标准后予以拨付。
五、办理时限
省厅文件下达确定补助标准后10个工作日完成拨付。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咨询方式
0557-3322829
20、义务兵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
待金发放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
四、服务流程
1、受理:核实区武装部、乡镇转报的材料
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发放生活补贴。
五、服务时限
每年八一、春节之前发放补助。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7-3322826
21、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发放
(主动发放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优字[2011]11号)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烈士子女可以申请享受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
四、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所需材料向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2.审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3. 审核: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审核,认为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录入到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备案
4.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处备案
五、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当月内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22、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发放
(主动发放类)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退出现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四、服务流程
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发放护理费。
五、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23、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办理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优字[2011]11号)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1987年12月13日之前退伍,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并且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四、申请条件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1987年12月13日之前退伍,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并且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五、申报材料
1. 个人申请
2.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 退伍证、应征入伍登记表、退役军人登记表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所需材料向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2.受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3.审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审核,认为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录入到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审核
4.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处审批
七、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当月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24、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四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二十七条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四、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对象咨询后,如有服役意向,及时宣传解释政策。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2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发放
(主动发放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四、服务流程
1、受理:核实乡镇转报的材料
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发放生活补助。
五、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26、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六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其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四、申请条件
由持证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其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明书
2.遗属身份证明材料
七、服务流程
1.受理: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受理审核
2.审查: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测算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3.审批:出具正式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4.办结: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测算标准一次性拨付抚恤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程序一次性发放到位。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27、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发放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四、服务流程
1、受理:核实乡镇转报的材料
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发放补助。
五、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28、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七、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调整,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
四、服务流程
1、受理:核实乡镇转报的材料
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发放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
五、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29.退役报到服务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报到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退役军人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据此办理户口登记。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退役军人及时办理兵役登记信息变更。
实行组织移交的复员军官,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
三、服务对象
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转业、复员、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四、申请条件
当年度依法退出现役并安置地为埇桥区的退役军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且人事档案已移交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五、申报材料
行政介绍信原件、接收安置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2.受理:退役军人服务站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并建档立卡;
3.审查: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优待证;
4.办结: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办理落户等手续。。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322829
30、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四、服务流程
1、受理:核实乡镇转报的材料
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五、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31、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开放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烈士陵园
三、服务对象
社会大众
四、服务流程
1.申请:个人凭有效身份证明登记申请
2.受理:受理后,安排人员做好接待讲解准备。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3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发放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四、服务流程
1、受理:核实乡镇转报的材料
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发放定期抚恤金。
五、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
33、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24年8月5日第三次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优待抚恤对象包括(一)军人、(二)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四)军人家属、(五)退役军人。
二、承办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三、服务对象
优抚对象
四、服务流程
主动了解各类优抚对象需求,让他们清楚了解政策。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0557-332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