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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202108-00012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内容分类: 其他,其它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8-13  发布时间: 2021-08-13 17:43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胡建秋解读《安徽省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人: 初审:赵孜慧     复审:贾闽波    终审: 胡建秋

埇桥区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胡建秋解读《安徽省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医疗保障局发表时间:2021-08-13 17:43 责任编辑: 医疗保障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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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胡建秋解读《安徽省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胡建秋:2021年3月12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安徽省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皖医保秘〔2021〕22号),现就政策出台背景和出台过程以及政策的亮点解读如下:
政策背景和出台过程: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指出要健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同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明确提出了建立完善社会监督等6项制度,推进监管制度体系改革。
     2020年12月,为贯彻中央相关部署和要求,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确定“建立医保社会监督员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社会监督”。将医保基金监管作为医保工作的生命线,构建医保基金安全运行长效机制,坚决维护和保障基金安全。
     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群众对医保基金运行和使用的关注度不断提升。为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医保监管新格局,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省医保局在充分调研、吸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并于2021年1月8日至1月15日向各市医保部门征求意见,2月9日至3月10日,通过省医保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12日印发并正式施行。
政策亮点:
     (一)突出覆盖“广度”。省、市、县三级医保部门“同频共振”,同步启动。通过“自行申请、公开选聘、社会公示”方式,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新闻媒体、社区工作者中,选聘一批主动意识强、思想觉悟高、综合素质好的“志愿者”,担任社会监督员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二)强调参与“深度”。社会监督员在遵守纪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前提下,积极宣传医保政策,当好“宣传员”;监督各级医保部门服务管理、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情况,当好“观察员”;及时反映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违约行为,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当好“情报员”,有效开展“全方位”的社会监督。
     (三)确保监管“亮度”。各级医保部门定期向社会监督员通报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社会监督员交流座谈会,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转递的群众来信和投诉举报,做到及时处理、及时反馈,确保我省社会监督机制运行通畅、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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