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11/202101-00014 | 信息分类: | 生态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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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埇桥区目录数据中转 |
成文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0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召开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 ||
审核人: | 初审:张薇     复审:沈尊伟    终审: 岳宇 |
2020年12月26日上午,埇桥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在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达成协议。
磋商会由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马壮主持。埇桥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张祖新与市生态环境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办案人员、区公检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办案人员、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蕲县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涉案企业南通汇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此次磋商会。
鉴于蕲县镇境内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对倾倒场地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责任认定无争议的情况,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由评估专家依据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资料和现场勘查分析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认为倾倒场地生态环境仅需简单治理即可恢复,并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
会上,区生态环境分局介绍了该案案件办理及查处情况、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及规定,企业代表作了积极回应,表示已深刻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磋商,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就生态损害事实、赔偿责任及修复方式达成了一致,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赔偿义务人将通过登报和电视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环境损害费用21.8994万元。
通过磋商的形式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能够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对损坏环境启动修复工作,体现了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对于环境污染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