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65/202212-00035 | 信息分类: | 其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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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8 | 发布时间: | 2022-12-08 16:48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 ||
审核人: | 初审:马明聪     复审:苏童    终审: 陈亮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宿州市埇桥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主要内容
1、本标准适用于经埇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核准后需租用的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
2、租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制定租用方案,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报由区政府审批。区政府经审核同意后,由租房单位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进行核定,将申请单位租用办公用房经费列入该部门年度预算。
3、租金标准 单位租用办公用房房租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办公用房市场租赁价格,租用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房租标准。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凡是租用装修好的办公用房的单位,区财政只安排房租费,原则上不再安排维修、装修、改造等经费;租用毛坯房的,可安排一定装修费用,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三、监督管理
1、租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在搬入租用办公用房后一个月内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统筹调剂,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原办公用房,确需继续使用的,须经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批准。
2、对未经批准在外租用办公用房的,财政一律不安排租房经费,一经发现,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解读人:区财政局行政政法股 马明聪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7-3026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