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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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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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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 (2)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4)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必要 复印件1份 示例样表 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必要 复印件1份 示例样表 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必要 原件1份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①受理:申请人(自然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收养登记员当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下一步流程;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②办结: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员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不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告知申请人(自然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蔡梦洁 受理岗 按照政策和流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办结 0.8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蔡梦洁 办结岗 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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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解除和通过诉讼程序解除。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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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7-3907019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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