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护士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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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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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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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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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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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02003191762F4000123014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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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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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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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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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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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7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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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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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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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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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埇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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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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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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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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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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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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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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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建立护士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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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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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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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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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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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一)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下放至设区的 市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托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
(三)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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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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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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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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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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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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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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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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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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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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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index=nav )、预约电话(0557-3045897)、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义乌商贸城展3馆2楼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B2区卫健类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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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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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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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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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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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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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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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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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557-302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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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7-3045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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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情况,申请人拟原工作单位情况,申请人签名,各项目信息资料填报真实,完整。
2、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情况需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拟工作单位情况需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4、变更护士执业证书时,证书须与申请人填报信息一致并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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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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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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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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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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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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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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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02003191762F4000123014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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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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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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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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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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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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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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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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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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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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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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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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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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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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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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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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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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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建立护士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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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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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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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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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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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一)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下放至设区的 市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托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
(三)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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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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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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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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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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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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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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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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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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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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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index=nav )、预约电话(0557-3045897)、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义乌商贸城展3馆2楼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B2区卫健类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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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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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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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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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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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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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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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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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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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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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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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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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情况,申请人拟原工作单位情况,申请人签名,各项目信息资料填报真实,完整。
2、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情况需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拟工作单位情况需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4、变更护士执业证书时,证书须与申请人填报信息一致并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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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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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
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护士执业证书 |
必要 |
原件1份
|
|
请参照填表说明填写,真实有效,符合受理条件 |
示例样表
示例样表
|
查看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 |
必要 |
原件1份
|
|
真实有效符合受理条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埇桥分厅,直接在网上提交申请,也可到区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窗口人员将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人提供的项目审查结果,进行全面核对,核查手续是否齐全、审批要件是否准确、批复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后,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4、办结:根据核查材料要求,窗口工作人员(窗口首席代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快递送达证书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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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陈玲 |
区卫健委综合窗口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无 |
审查 |
0.25个工作日
|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陈玲 |
区卫健委综合窗口 |
窗口人员将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审查意见。 |
无 |
决定 |
0.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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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陈玲 |
区卫健委综合窗口 |
根据审查人提供的项目审查结果,进行全面核对,核查手续是否齐全、审批要件是否准确、批复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后,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
无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陈玲 |
区卫健委综合窗口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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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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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原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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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护士执业证书过期不可以申请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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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护士变更到地方,需要由拟执业地主管部门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此护士身份证号码和执业证书编号,等待部队系统变更出该护士信息,然后参照地方护士变更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