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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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件 | 必要 | 原件1份 | 提供证件真实详细准确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或税务ukey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领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通过网上领用可不携带相关设备) | 示例样表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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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埇桥区税务局 | 崔敏 | 受理岗 | 按照政策和流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埇桥区税务局 | 崔敏 | 综合岗 | 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埇桥区税务局 | 崔敏 | 送达岗 | 现场窗口送达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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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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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第三条第(一)项:“……14.建立发票风险防范的有效制度。初次申领普通发票数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用量或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初次领用数量范围内。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低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最高领用数量,省税务机关未确定最高领用数量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使用量。对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一次申请发票增量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到场,并积极探索发票申领环节对经办人的拍照存档制度。对新增纳税人已领用发票却未及时申报等情况,采取停止供应发票、实地核查等应对措施。对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的纳税人采取停供发票措施。”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第二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 |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 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 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