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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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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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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医疗救治对象:1、符合诊断标准,有需住院进行内科治疗的症状体征;或有晚血外科手术指征。2、2010年全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情况核查后经省认定列入救治范围的晚血病例。3、新增或复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人。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医疗救治申请表 必要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填写规范,真实有效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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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和户口簿 必要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填写规范,真实有效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在皖事通办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直接到区政务中心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徐文斌 受理岗 按照政策和流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办结 0.5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徐文斌 办结岗 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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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六)其他防治措施。
(1)符合诊断标准,有需住院进行内科治疗的症状体征;或有晚血外科手术指征。(2)2010年全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情况核查后经省认定列入救治范围的晚血病例。(3)新增或复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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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7-3045897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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