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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期满后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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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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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备案申请书 必要 0份 字迹清晰。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详见填表说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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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必要 0份 管理制度应符合企业管理实际并正式发布,加盖企业公章。详见样本。 示例样表 查看
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 必要 0份 应包含品名、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露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等内容。详见样本。 示例样表 查看
营业执照副本 必要 0份 材料有效,符合法定要求。 查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必要 0份 真实有效,符合法定要求。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1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 曹士航 受理岗 按照政策和流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审查 0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 马祥/赵丽娜 审查岗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 0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 付帅 决定岗 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办结 0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 曹士航 办结岗 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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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埇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带有☆标记的品种为危险化学品。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考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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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7-3703107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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