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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寄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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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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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法定的具体条件:可寄存档案指的是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2、禁止性要求:不具备有关寄存档案的保管条件及保管空间不接受寄存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居民身份证 必要 0份 真实有效 示例样表 查看
法人证书 必要 0份 真实有效 示例样表 查看
寄存档案清单 必要 0份 真实有效 示例样表 查看
寄存档案情况介绍 必要 0份 真实有效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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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审核申请人条件
2.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区档案馆) 王云 管理股 负责审核申请人资格
办结 0.5个工作日 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区档案馆) 王云 管理股 实施: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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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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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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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注意保证寄存档案的完整性。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2.《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八条: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档案,可以接受捐赠寄存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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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7-3025056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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