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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或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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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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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六)1年内无违法采砂记录; (七)采砂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申请文件 必要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线上上传电子件 线下带原件窗口办理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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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河道所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将结果文件上门送达至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周道兴/张翔 受理岗 按照政策和流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审查 0.5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谷宗楷/张庆华/井响/张超和/孙建华 审查岗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 0.2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周道兴 决定岗 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办结 0.1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周道兴 办结岗 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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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应当对效力中止产生的原因说明清楚。
可采期内,由于出现了影响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影响事件,需要暂停采砂活动的,发证机关可以宣布其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砂设备功率不超过125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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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8725579735,18705574516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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