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在线服务 > 办事指南

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资料备案

在线预约 咨询 分享

基本要素

展开

受理条件

1.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2备案资料: (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二)施工组织方案; (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资料 必要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审查办事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业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4.办结:办结政务服务事项。; 5.送达:送达办理结果。;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1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周道兴/张翔 受理岗 按照政策和流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审查 10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曹爱玲/孙建华 审查岗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 3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周道兴 决定岗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办结 1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周道兴/张翔 办结岗 办结政务服务事项。
送达 0.5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周道兴/张翔 送达岗 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0% ,   评分0

  • 0

    累计评价

  • 0

    非常满意

    占比  0%
  • 0

    满意

    占比  0%
  • 0

    基本满意

    占比  0%
  • 0

    不满意

    占比  0%
  • 0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不做指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可以在皖事通个人中心或电话咨询。
在线办理

咨询电话

  • 0557-3318739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指南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