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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归侨、侨眷就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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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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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安排工作岗位时,对归侨、侨眷职工应予照顾。对已失去工作岗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再就业。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侨眷身份证明 必要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真实有效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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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区委统战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审核申报材料,审核完毕后上报市委统战部。
3.决定。
4.办结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个工作日 中国共产党宿州市埇桥区委员会统战部(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张婷婷 受理岗 按照政策和流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办结 1个工作日 中国共产党宿州市埇桥区委员会统战部(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张婷婷 办结岗 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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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对于在国外半工半读的人员认定身份,应以取得住在国合法居留资格的类别进行判断,凡是属于学习类别的签证或者居留证,应认定为留学生,不能认定为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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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7-3022111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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