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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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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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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必要 原件2份,复印件2份 按相关要求填报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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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必要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按相关要求填报 查看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 非必要 复印件1份 按相关要求填报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埇桥区税务局 崔敏 受理岗 按照政策和流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办结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埇桥区税务局 崔敏 办结岗 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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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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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7-3036808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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