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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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明 | 必要 | 原件2份 | 按相关规范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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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 必要 | 原件1份 | 按相关要求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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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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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埇桥区税务局 | 崔敏 | 受理岗 | 按照政策和流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埇桥区税务局 | 崔敏 | 办结岗 | 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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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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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 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 申请退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