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目录子项名称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68012002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30200319190614000168012002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
所属部门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
所属区划 |
埇桥区
|
实施主体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index=nav)、预约电话(0557-2970326)、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义乌商贸城展3馆2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7-3022318
|
咨询方式 |
0557-3066383
|
审查标准 |
(一)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4号)附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级分级表》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等级分级表》要求,设计和修缮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方案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三)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
年审年检 |
无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
基本编码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3020031919061400016801200201
|
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
所属部门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
所属区划 |
|
实施主体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index=nav)、预约电话(0557-2970326)、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义乌商贸城展3馆2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
咨询方式 |
|
审查标准 |
(一)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4号)附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级分级表》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等级分级表》要求,设计和修缮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方案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三)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
年审年检 |
无
|
设定依据 |
|
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材料真实有效,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依法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书。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
李鲲鹏 |
受理岗 |
按照政策和流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朱君 |
审查岗 |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
无 |
决定 |
0.25个工作日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
李鲲鹏 |
决定岗 |
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
无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
李鲲鹏 |
办结岗 |
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9次
累计评价
-
9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0次
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