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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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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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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遗失或损毁的持证单位,且该备案证明原由本机关颁发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补办申请书 必要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详见材料样本。 示例样表 示例样表 查看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必要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详见材料样本。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1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 曹士航 受理岗 按照政策和流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审查 0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 马祥/赵丽娜 审查岗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 0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 付帅 决定岗 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办结 0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 曹士航 办结岗 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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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埇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三)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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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7-3703107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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