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并已经取得市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书或文件。涉及政治、法律、宗教等业务范围的,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理事会由3至15人组成,理事会成员中50%以上应具有相应的初、中、高级专业职称或专业专科、本科以上学历。
文化类理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以上全省性协会、学会的会员,或者全市性协会、学会的理事,或者在市内文化艺术界有较高学术造诣的知名人士。体育类理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以上国家三级以上运动员,或者国家三级以上裁判员,或者三级教练员。科技类理事会成员中,应当有相应专业领域1名以上市内有重大影响学术、研究成果的知名专家学者。专职从业人员应当达到6人以上,其中体育类专职从业人员应当达到10人以上。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一般在10万元以上。文化、教育类的馆、院、校开办资金须50万元以上,科技类的研究院开办资金须100万元以上。
5、有必要的场所。场所面积一般须100平方米以上,其中成立院、校、馆、培训机构等须300平方米以上。
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和设施、设备等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