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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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审批表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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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荐单位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图片资料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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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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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中国共产党宿州市埇桥区委员会统战部(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李威 | 受理岗 | 按照政策和流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 无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中国共产党宿州市埇桥区委员会统战部(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李威 | 审查岗 |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 无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中国共产党宿州市埇桥区委员会统战部(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李威 | 办结岗 | 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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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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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相关单位(法人)和公民办理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教职人员等有关宗教事务,须由办理相应宗教事务发生地的有关宗教社会团体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相关申请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出具审查意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须经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的事项,应提出审核转报意见后转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 |
不可以,必须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功能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场所才可申报。 | |
市民委审核后向省民委进行推荐,省民委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命名挂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