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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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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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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因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环保部门进行调解的;2.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3.没有超过法定期限;4.提供初步的环境污染的证据和损害事实。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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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纠纷调解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2、审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验,拍照、录音、录像、询问当事人,检查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等手段进行调查;
3、办结:根据调查结果,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有任何一方未参加调解的,终止调解并制作调解终结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岳芹 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接受申请人材料并做好登记
审查 0.3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刘宁军 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受理中心 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前提下,根据环境污染的事实及损害的严重程度和因果关系进行调解。
办结 0.5个工作日 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岳芹 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送达调解方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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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赔偿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常年性赔偿的方式,即根据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当年或更长时间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实事求是地确定一个受损数额,在排污量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确定数额;二是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纠纷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事实理由与请求,并附上当事人相关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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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7-3026395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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