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市人社局】劳动合同相关知识问答
发文单位:四类单位-市人社局-热点问答发表时间:2024-05-31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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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何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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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注意什么?
答
(1)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订约义务与解约义务;
(2)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3)明确约定工伤责任处理与违约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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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答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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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呢?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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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分公司能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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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司未缴社保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吗?
答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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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有什么风险?
答
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既要依法给予劳动者各项待遇,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风险。劳动者随时都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带来难以预料的、不确定的风险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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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果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什么赔偿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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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进行,满足以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用人单位存在录用条件,如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存在关于录用条件的表述;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考核报告以及其他证据;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拥期届满前送达劳动者。若超过试用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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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
(1)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
(2)订立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些合同约定女职工不得谈恋爱、结婚、生育子女;有的合同约定“工伤自理”,有的甚至约定了生死条款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合同;
(3)劳动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自行约定;
(4)劳动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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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
如下几种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1)非全日制用工;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独约定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此种情形下,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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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劳务派遣是临时工吗?
答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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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能获得劳动报酬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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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单位单方解除没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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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用工单位在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什么?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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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离职事宜时,应特别注意什么?
答
应特别注意要有证据意识,对相关事实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并保存。
(1)辞职性离职注意保留书面文件;
(2)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审查其辞职理由;
(3)提出协商解除应当在解除协议中注明;
对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议属于解雇性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员工提出解除协议属于辞职性离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在协商解除时,对协商解除要签署解除协议,明确解除性质为协商解除,解除协议由员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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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劳动合同法如何规定二倍工资?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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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试用期的长短能随意定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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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劳动合同中只签“试用期合同”可以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则应认定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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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电子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
《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电子签名法》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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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试用期?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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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综合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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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单位表示转正后才缴纳社保合理吗?
答
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而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用人单位应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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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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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确定。具体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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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试用期可以单独设立吗?
答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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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何变更劳动合同?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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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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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能拒绝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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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单位更名,要重新签劳动合同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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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劳务派遣?
答
劳务派遣具体是指实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派遣所需要的人员(劳动者)。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只有用工关系,没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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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没签劳动合同,怎样确定劳动关系?
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均可作为参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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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三种工时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答
1.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2.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行业。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不定时工作制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情况特殊或岗位性质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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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非全日制用工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
答
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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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
以下几个问题: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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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标准工时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是指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一般周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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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哪些?
答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1)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2)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约定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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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劳动者再次入职同一单位还需约定试用期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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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非全日制用工能按月支付工资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按月结算次工资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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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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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行为如何处罚?
答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修订后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将处罚金额从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提高到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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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按规定一共有几种工时制度?
答
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种类型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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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不能胜任原工作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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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如何支付违约金?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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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哪些特殊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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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单位裁员人数,《劳动合同法》如何规定?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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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可以吗?
答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常常不给试用期的职工发工资或发很低的工资。对于试用期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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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单位可以只给劳动合同复印件吗
答
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主动将本应由劳动者持有的那份交予劳动者,或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交予劳动者,而不交予原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原件,有可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带来维权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索要应由自己持有的劳动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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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试用期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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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何时告知用人单位?
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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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单位要求交抵押物可以吗?
答
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劳动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财物等作为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在劳动者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以种种理由拖延或者不还抵押物。《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遇到这样的单位,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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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答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依法向劳动者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的金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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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竞业限制适用于哪些员工?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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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签了劳务协议就是劳动关系了么?
答
不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本质的区别,对是否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要落到实质问题,而不是仅仅看形式。在劳务合同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不接受单位管理,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动,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而劳动关系正好与之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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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非全日制劳动者能与多个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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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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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
答
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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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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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离职时单位不结算工资怎么办?
答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工资报酬权益,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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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