埇政办〔2018〕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行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日
宿州市埇桥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
试行方案
为提升我区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试行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履行公益职能。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该履行公办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政府保障职责,确保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的公益性和福利性。
(二)确保资产安全。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要做到产权清晰,运营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
(三)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招引优质服务资本和专业服务团队,科学设置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条件和形式。
(四)健全监管体系。发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环境。
二、主要目标
一是提高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档次,扩大服务群体,重点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护理需求,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二是增强公办养老机构自身生存能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实现“以院养院”目标。三是建立适度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的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探索社会养老新方式。
2018年8月底前,选择部分乡镇公办养老机构试点;2018年年底前,全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率不低于30%;2020年底前,实现全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全覆盖。
三、组织实施
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的政策支持和运营监管工作,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医疗或养老服务行业资质且证照齐全、有效;
3.具备3年以上专业养老服务管理经验;
4.不少于30名专业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相关资质的管理人员,其中包括院长、医生、养老护理员、护士、财务、心理咨询师等岗位;
5.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由证照登记部门出具证明)。
四、运营机构选择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公开招投标,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
2.通过竞争性磋商,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一)社会招投标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具备招标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招标和评标。
2.区民政部门拟定招标文件,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方案。重点介绍项目情况,明确运营管理条件与要求、投标人资格、合作期限、收费方式约定、相关资金缴纳额度及方式等。
(2)投标须知。内容包括所有权方和招标代理机构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途径、报名与答疑安排、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送达、投标保障金及履约金、开标会组织、投标文件管理、合同签订等相关事项。
(3)投标人资格评审标准。根据设定条件量化标准,逐项评分。
(二)竞争性磋商
1.选择的运营方应在具备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广泛的品牌知名度,机构运营效益明显,标准化服务体系完备,具有成熟的技术输出团队和相应的注册资金保障;
2.运营方需提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规划发展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机构章程、运营方案、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管理服务团队组成、经费投入使用计划以及服务保障和接受监管承诺等,区民政部门据此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运营方提供的规划发展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五、委托及运营方式
(一)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主要采取总承包方式全权委托给运营方运营,按照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转让、转包。运营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二)立足引进先进管理理念,采用“互联网+技术”,促进智慧养老管理和服务系统的推广,打造农村智慧敬老院,一是通过视频监控系统、门禁走出系统、互联网呼叫系统等智慧养老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二是政府通过养老院业务管理平台监管敬老院的床位数、入住率、评估后的护理等级等,提高养老机构运营效率,降低养老机构安全风险,为政府发放运营补贴提供依据。
(三)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运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保障职能。运营方应当拓展服务范围,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和“互联网+技术”,为周边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六、责权划分
(一)运营方应确保集中供养老年人的供养水平、服务质量、居住环境、康乐设施不低于公建民营前的水平,在此前提下,允许运营方将新增床位和空余床位用于其他社会老年人的养老服务。
(二)运营方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费用,按照保障对象能力评估等级划分护理级别,区民政局与运营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接收社会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费用,由运营方合理确定。
(三)运营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障金,保障金原则上不低于该养老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施建设安装费、勘察设计费、大额设备购置费等)的5%。
(四)运营方用于购置和改造国有固定资产的投入资金,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相应折抵风险保障金或适当延长协议期限。
(五)运营方负责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国有固定资产的维修及改扩建项目须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汇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运营方要严格按照非营利性组织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
(七)运营方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可按规定申请运营补贴、星级评定奖励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补贴、水电气暖价格优惠及相应税费减免等。
七、监督管理
(一)监管主体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管理服务情况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并定期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运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二)退出和违约责任追究机制
1.项目运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区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指导、督促委托方及时做好机构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合同期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方,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运营方的;
(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3)发布虚假广告的;
(4)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5)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6)入住老年人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8)违反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
(三)监督考核
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促进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提升。
八、其他事项
(一)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内部设施购置、环境改造、院内绿化及其他运营开支经费,均由运营方投资和承担,政府不予补贴。如有专项补贴资金按相关补贴办法执行。
(二)公办养老机构原有固定资产免费提供给运营方使用,移交时,双方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运营方对原固定资产的使用做好维护,因运营方使用不当造成损毁的照价赔偿(自然损耗除外)。
(三)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交由运营方全权管理,其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含五保供养金、过节补贴等)按现行五保供养发放方式由区民政部门一并拨付于运营方。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现行相关法规办理,其生病护理和去世后的后事处理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运营方与区民政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四)原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由运营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去留。
(五)运营方应无条件配合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的工作。
九、本方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