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1711/202011-00030 | 信息分类: | 价格与收费 |
|---|---|---|---|
| 内容分类: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4-29 15:06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关于农村自来水实行两部制水价(试行)的通知 | ||
| 审核人: | 初审:马传通     复审:吕旭    终审: 王玉珏 | ||
关于农村自来水实行两部制水价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村自来水厂:
为切实处理好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矛盾,保障供水企业持续、稳定、正常运行,促进我区农村自来水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皖价商〔2015〕127号)规定,与区水利局、供水管理运营单位、部分自来水厂座谈交流,对农村用水户实地走访,结合毗邻县区价格政策,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实行农村自来水两部制水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部制水价具体内容
1.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
容量水价:对年用水量30吨(含30吨)以下的用水户,实行年容量水价,容量水价为 48元∕年•户。
计量水价:每年用水量超过30吨的用户,超出部分按 1.80元/吨加收水费。
2. 由社会出资建设和运营的农村自来水厂,自来水价格和入户初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水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或受益户协商确定。
二、相关要求
(一)全区农村各自来水厂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要严格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要保障供水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三)全区农村各自来水厂应严格执行“两部制”水价,不得越权制定、调整价格和实行价外收费。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区价格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为农村自来水试行价格,试行期1年,期限届满,根据水厂运营情况,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成本监审,另行制定价格。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