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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2107-0006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内容分类: 通知,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07-08 16:22
号: 埇政办〔2021〕5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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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机关: 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3312859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1-07-08 16:22 责任编辑: 办公室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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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埇政办〔20215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埇桥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7


宿州市埇桥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下同)建设和运营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和《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当地居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非盈利性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不得向超出批准范围以外的人员提供安葬(放)服务。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分级负担,区政府给予奖补,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区政府筹资建设。

第四条 埇桥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适用本办法,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除审批程序外)参照执行,城市公益性公墓可向辖区城乡居民和流入人口提供服务。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统一规划、美化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民政、林业、生态环境、交通、水利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含有关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下同),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用地选址。区民政局组织编制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符合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优先选用荒山脊地,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1)耕地;(2)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水资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3)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高速、公路主干线两侧附近;(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数量及布局,依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原则上以乡镇为主,以行政村为辅建设,边远区域或交通不便地区,可以以自然村或若干相邻的自然村联办方式兴建。公益性公墓布局要体现科学和便民。

第九条 根据需要,每个乡镇应至少建设一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应按照20年骨灰安置总量确定(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千分之六*20*50%需求比例)。公益性公墓建设可采取分散、分期的方式,首期占地面积可根据实地情况规划5亩左右,原则上乡镇公益性公墓不得超过50亩,城市公益性公墓不得超过200亩,特殊情况须报区民政局批准。对因自然条件无法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可建设骨灰堂(楼、廊、墙、亭)。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需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城市公益性公墓另有规定),申请时,应向区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交通、水利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应有标识牌、有明显的区域界限、有统一的墓穴(格位)标准、有配套的服务设施。墓区绿化率不低于50%,建筑物一般按三级防雷要求设防。墓区至少包括:安葬区、祭祀区、办公区。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以节地葬为主,严禁超标准建设大墓、豪华墓穴和家族墓。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单穴不宜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宜超过0.8平方米(不含绿化、道路);墓碑统一规格,以小型、卧碑为主;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和当地风土民情,提倡建设城乡公益性生态公墓,涉及林业用地的,应向林业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骨灰堂建设标准: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米,寄存室净高不宜低于3.3米,要充分考虑祭扫人员密集度和楼层承重,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并符合消防要求。单个骨灰存放格位空间应不宜超过0.25平方米,应有统一编号、格位门锁和祭祀台(安插鲜花)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监管。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区民政局负责运营维护。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密切配合,规范运营管理,强化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服务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二)区民政局运营许可证;

(三)区发改委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

(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非盈利并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收入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益性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严禁挪作他用。禁止巧立明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

埇桥区公益性公墓对埇桥区户籍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三级残疾以上(含三级)、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年满70周岁)的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驻部队现役军人等困难群体实行优惠减免政策,减免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要认真做好防火工作,严格落实防火责任人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在墓地入口设置醒目的防火宣传牌。

第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建立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档案,使用安徽省殡葬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要到区民政局登记方可开展运营服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限期整改。拒不履行的,取缔其运营资质。

第四章 公益性公墓使用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火化证明安葬(安放)骨灰。骨灰安葬(安放)使用标准制式的《公墓安葬证》或《骨灰安放证》,证件须加盖公益性公墓公章。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殡葬管理条例,广泛宣传、积极引导村民逝后进入公墓安葬,节约耕地资源,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二十四条 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示范作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引导亲属进入公墓安葬,树立时代风尚,弘扬新风正气。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遗体火化和骨灰入墓安葬的管理,加大对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和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依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取缔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善后问题。

第二十七条 超过规定标准建造大墓、家族墓、豪华墓,由区民政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向服务范围以外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按非法经营查处。

第二十九条 从事虚假宣传等违法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进行明火祭奠,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依法被取缔的公墓建设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将已经安葬的墓穴迁入合法公墓,迁移发生的费用及赔偿责任由公墓建设经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和管理等原因导致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经济损失的,由公墓建设经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规依纪给与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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