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11/202107-00066 | 信息分类: | 部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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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15:0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部门解读】《宿州市埇桥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 ||
审核人: | 初审:尹成花     复审:吴姗姗    终审: 李欣 |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各乡镇、区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执行《宿州市埇桥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内容,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各乡镇占用山地、林地、耕地乱埋乱葬,生态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浪费大量土地资源。为全面推进节地生态安葬,优化环境,满足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进一步发挥好公益性公墓的作用,建好管好用好全区公益性公墓,埇桥区政府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宿州市埇桥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出台对于改变传统的丧葬习俗,保护生态环境,节省土地资源,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的结构
《宿州市埇桥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共五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使用、法律责任。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公益性公墓,主要包括农村(含乡镇、村级)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应按照20年骨灰安置总量确定(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千分之六*20年*50%需求比例)。公益性公墓建设可采取分散、分期的方式,首期占地面积可根据实地情况规划5亩左右,原则上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超过50亩,城市公益性公墓不得超过200亩
(二)公益性公墓选址要符合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优先选用荒山脊地,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1)耕地;(2)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水资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3)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高速、公路主干线两侧附近;(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三)公益性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公墓建设主体为乡镇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为区级或区级以上政府。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主体为政府,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墓位实名登记,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分级负担,区政府给予奖补,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区政府筹资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监管。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区民政局负责运营维护。
(五)公益性公墓独立墓位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碑统一规格,以小型、卧碑为主;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骨灰堂或者壁墓骨灰存放格位空间应不宜超过0.25平方米。
(六)公益性公墓只收取墓位成本费和合同期内墓位维护管理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非盈利并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收入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益性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七)公益性公墓墓穴不得出售活人墓,购买墓穴须由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逝者火化证明安葬(安放)骨灰。
(八)法律责任对违规建设、销售等行为处罚明确予以规定,同时明确有关单位职责权限。
四、施行时间
《宿州市埇桥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自2021年7月7日自起施行。
解读机关: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解读人: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明
咨询电话:0557-331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