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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57/202411-0001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11-27  发布时间: 2024-11-27 17:03
号: 埇政办秘〔2024〕29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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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 初审:王钊     复审:徐鹏    终审: 蒋萌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表时间:2024-11-27 17:03 责任编辑: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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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1126

 

 

 

 

 

 

 

 

 

 

 

 

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工作方案

 

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引导绿色能源消费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对象范围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自然人在自有屋顶或宅基地范围内自筹资金开发建设的户用光伏项目为自然人项目;非自然人租赁他人或在自有屋顶、工商业建筑附属建设用地等方式建设的光伏项目为非自然人项目。

二、建设条件

(一)选址要求

1.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利益相关人无异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应为所有权人所有。

2.项目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

(二)安全要求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符合结构安全性要求。

2.光伏发电设备应设置可操作、可闭锁、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开关设备,满足电网要求的频率、电压、功率因数等参数。综合考虑防雷接地措施及接地电阻要求,接地电阻应符合防雷设计标准。

3.光伏发电系统的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及抗腐蚀能力,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4.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不得影响消防、环保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检修和安全检查。

5.光伏发电系统需采取相应的隔音措施,有效减少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三)规范建设要求

1.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得超过0.3米,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最高点不得超过屋脊。

2.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按照做防水、砌砖墩、安导轨、装组件的方式进行,光伏组件安装高度与屋面最高处距离不得超过0.5,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不得形成封闭空间。

(四)禁止建设范围

1.历史文化名街(村)、景区景点、文物保护规划区内的房屋。

2.存在其他不得安装的情形,如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废弃建筑、计划拆迁区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等。

三、备案管理

自然人项目由电网企业做好代备案工作。非自然人项目在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申请(申请资料: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3.项目所依托的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产权证及项目业主与产权所有者签订的使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区发改委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

四、主体要求

(一)投资主体要求

1.自然人利用自有屋顶或宅基地自行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自然人需告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方可开展项目开发建设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安装业主、产权所有者、电费收益账户(不得捆绑对公账户)应为同一自然人;(2)委托设计、安装、运维的主体要具备与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资质(从业人员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或上岗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

禁止任何单位、企业或组织机构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备案新建分布式光伏项目。一经核实,将纳入黑名单并实施信用惩戒,对所建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并网或予以解网。

2.非自然人租赁他人产权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与产权所有人签订协议(合同)后,需告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并向区发改委履行备案手续。

项目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主体(或委托运营单位)要具备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资质(从业人员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或上岗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2)投资主体负责加强对本企业或授权的安装运营企业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并对安全和质量负总责。(3)投资主体与产权所有人签订协议(合同)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必须明确“分布式光伏业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项目建设期内不转手抛售项目资产”。

3.非自然人自有产权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需告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并向区发改委履行备案手续。

项目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主体(或委托运营单位)要具备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资质(从业人员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或上岗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2)投资主体负责加强对本企业或授权的安装运营企业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并对安全和质量负总责。

(二)安装主体要求

1.安装服务企业应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2.安装服务企业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安装服务企业不得配合自然人、工商业企业在并网发电后违规改扩建。

五、申报流程

(一)业主申请

自然人、非自然人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申请表》,提供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设计图纸、房屋安全检测和荷载评估报告(自然人、非自然人自行委托安徽省或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或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名录内企业)、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产权证明等资料,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进行申请。

(二)审查实施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收到申请表后,联合供电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选址、安全、接入条件、规划设计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三)并网验收

项目竣工后,自然人、非自然人应整理项目验收资料,按程序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申请验收,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接到验收申请后,适时组织供电部门开展验收,并填写验收意见书(附件2)。因项目存在问题导致验收不通过的,自然人、非自然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四)并网运行

验收合格后,由自然人、非自然人向供电部门递交相关材料,按程序办理后续并网接入事宜。

六、工作职责

(一)部门职责

1.区发改委负责光伏建设项目备案,及时将项目备案信息抄送属地镇(街道、园区),对不诚信守法、弄虚作假的投资主体实施信用惩戒。

2.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的合同欺诈、虚假报装、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

3.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规划管控工作。

4.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对拟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审查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园区)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施工要求;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对属地范围内分布式光伏违规搭建行为的监督执法;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园区)对未经审批搭建或未按要求违规搭建的光伏项目予以拆除。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调查,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企业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对分布式光伏安装企业虚假宣传、无证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对宅基地合法性进行审核。

8.辖区供电公司负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工作;对未通过安全和规划审查、未验收合格、虚假报装、没有消纳能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

(二)属地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性质、安全、规划等进行审查,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积极对接区司法局指导产权人与投资企业签署规范合法合作合同,帮助产权人防范合同欺诈及法律风险。

(三)企业责任

要充分考虑电力消纳预警相关风险,自主决策是否开展工程建设,自愿承担电网调度、电力消纳利用率下降、市场化售电等因素带来的项目收益风险,做好风险预期管控。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员工教育培训,做好安全防护,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安装,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后期的运维、管理、服务承担全部责任。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要求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优化项目审批;租用屋顶(地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遵循户主自愿的原则,引进诚信、有实力的企业;规范市场,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辖区供电公司要优化并网接入、电费结算流程等,推进光伏产业有序发展。

(二)加强过程监管。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妥善解决,加强建设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规范建设。

(三)加强企业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安全,严格质量标准,做好长期运维保障;有关部门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列入限制开发名单。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安装分布式光伏为由,违规转让、倒卖因光伏发电产生的绿电指标、碳汇指标的违规行为将无偿进行拆除,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一年。如遇上级政策文件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件: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申请表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意见书

 

 

 

 

 

 

 

 

 

 

 

 

 

 

 

 

 

 

 

附件 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申请表

 

 

申请人(企业)

 

 

身份证号码(统一信用代码证)

 

建设地址

 

安装公司名称

 

 

 

可利用屋顶面积(m2

 

拟申请光伏

电站装机容 量(kW

 

申请人承诺事项

 

本人(企业)已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建设光伏电站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申请建设屋顶光伏材料真实、屋顶产权明晰,具备装设光伏电站条件,不影响他人通风、通行、采光,不搭建违章建筑(手写)。

 

 

申请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安装公司承诺事项

 

 

我公司承诺向居民提供的屋顶光伏电站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电网安全和居民使用安全;承诺提供维修服务,并就屋顶光伏电站建设、运行服务等事项接受各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手写)。

 

 

 

 

法人代表签名:             ××× 公司(盖章):

       

 

 

 

供电部门审查意见

 

 

 

 

 

供电部门(盖章):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审查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盖章):

       

注:自然人、非自然人所有资料均提供一式3份,业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供电部门各1份。


附件 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意见书

 

申请人(企业)

 

电力户号

 

身份证号码(统一信用代码证)

 

联系方式

 

 

 

 

验收内容必查项(请打√ )

 

1

安装申请表是否完善。

 

 

2

是否备案。

 

 

3

是否有房屋安全检测和荷载评估报告。

 

 

4

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是否具有合法性。

 

 

 

5

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周边建筑、景观(风貌)相协调。

 

 

 

6

是否超出仅限于利用屋顶资源和违规占用宅基地、公共空间及各类零散用地资源。

 

 

7

是否设置防触电隔阻措施和警示等安全标识。

 

 

8

是否影响他人通风、通行、采光。

 

 

9

是否影响消防、环保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检修和安全检查。

 

 

 

10

是否设置可操作、可闭锁、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开关设备;是否综合考虑防雷接地措施及接地电阻要求;接地电阻是否符合防雷设计标准。

 

 

 

 

11

组件、逆变器、光伏连接器、电缆、电器开关、成套配电箱、光伏专用直流电缆等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有认证证书或质检报告。

 

 

 


 

 

 

12

 

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是否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是否超过0.3米、光伏板是否超出屋面外沿和屋脊。

 

 

 

 

 

13

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是否以做防水、砌砖墩、安导轨、装组件的方式进行,光伏组件安装高度与屋面最高处距离是否超过0.5,是否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是否形成封闭空间。

 

 

 

 

14

是否在历史文化名街(村)、景区景点、文物保护规划区内的房屋安装。

 

 

 

 

15

 

是否在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废弃建筑、计划拆迁区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上安装。

 

 

 

 

 

 

 

 

 

 

联合验收

供电部门验收人员:

验收意见:

 

单位(盖章):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村委会验收人员:

验收意见:

 

单位(盖章):

       

注:1.自然人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

2.资料审查与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如下:提供验收的资料基本齐全,

符合验收要求,同意通过验收。提供验收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验收要求,

不同意通过验收。请在××等方面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3.此表一式3份,业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供电部门各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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