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57/202411-00020 | 信息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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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介绍,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11-27 | 发布时间: | 2024-11-27 17:08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负责人解读】区发改委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蒋萌解读《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王钊     复审:徐鹏    终审: 蒋萌 |
现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关于《方案》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依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
二、关于《方案》主要内容
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引导绿色能源消费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方案分为七部分内容。
(一)对象范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居民在自有屋顶或宅基地范围内自筹资金开发建设的户用光伏项目为自然人项目;投资主体租赁他人屋顶或工商业建筑附属建设用地等方式建设的光伏项目为非自然人项目。
(二)建设条件:明确选址要求、安全要求、规范建设要求及禁止建设范围。
(三)备案管理:自然人项目由电网企业做好代备案工作。非自然人在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申请,区发改委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
(四)主体要求:
1.投资主体要求 (1)自然人利用自有屋顶或宅基地自行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自然人需告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方可开展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禁止任何单位、企业或组织机构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报备新建分布式光伏项目。(2)投资主体租赁他人产权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与产权所有人签订协议(合同)后,需告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并向区发改委履行备案手续。(3)非自然人自有产权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需告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并向区发改委履行备案手续。
2.安装主体要求 (1)安装服务企业应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2)安装服务企业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3)安装服务企业不得配合自然人、工商业企业在并网发电后违规改扩建。
(五)申报流程:
1.业主申请 自然人、非自然人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申请表》,提供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设计图纸、房屋安全检测和荷载评估报告(自然人、非自然人自行委托安徽省或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或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名录内企业)、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产权证明等资料,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审查实施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收到申请表后,联合供电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选址、安全、接入条件、规划设计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3.并网验收 项目竣工后,自然人、非自然人应整理项目验收资料,按程序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申请验收,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接到验收申请后,适时组织供电部门开展验收,并填写验收意见书。因项目存在问题导致验收不通过的,自然人、非自然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4.并网运行 验收合格后,由自然人、非自然人向供电部门递交相关材料,按程序办理后续并网接入事宜。
(六)工作职责:
明确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辖区供电公司等部门责任,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地责任及企业责任。
(七)有关要求:最后,又从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过程监管、加强企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有关要求,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关于《方案》起草过程
为扎实做好《方案》起草工作,区发改委积极与省、市发改委进行对接,构思工作思路。完成初稿后,征求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及辖区供电公司等单位意见并向区政府领导作了汇报,根据反馈意见,经过多轮对接修改,形成本方案。
四、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埇桥区发改委能源办
政策咨询电话:王钊 3056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