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1957/202505-00027 | 信息分类: | 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
|---|---|---|---|
| 内容分类: | 通知,综合政务,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成文日期: | 2025-05-19 | 发布时间: | 2025-05-19 16:58 |
| 文号: | 埇发改价费〔2025〕2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关于制定埇桥区污水处理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 ||
| 审核人: | 初审:赵永辰     复审:马传通    终审: 蒋萌 | ||
埇桥区住建局:
为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精神,依据2023年对循环园区污水处理厂成本监审结果,参照相邻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埇桥区污水处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试行标准
按用水量计征。居民污水处理费每吨0.8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吨1.2元。
埇桥区板材加工企业喷淋塔循环废水预处理中心、桃园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两家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由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二、征收范围
向埇桥区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方式
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和《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该收费标准,不得越权制定、调整和标准外加价收费
(二)制作公示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做好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本通知为埇桥区污水处理费试行标准,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期限届满前,由污水处理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成本监审,另行制定。
《关于制定宿徐园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埇发改价费〔2022〕68号)、《关于继续执行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污水处理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埇发改价费〔2023〕42号)文件同时废止。
埇桥区发展改革委 埇桥区财政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