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14/202210-00031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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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3 | 发布时间: | 2022-10-14 19:04 |
文号: | 埇民发〔2022〕6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印发《埇桥区关于成立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刘妮娜     复审:尹成花    终审: 张明 |
埇民发〔2022〕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埇桥区关于成立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3日
埇桥区关于成立村(社区)“救急难”
互助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急难社会救助,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函〔2022〕138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就在村(社区)成立“救急难”互助社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紧贴困难群众救助需求,推动我区村(社区)试点成立“救急难”互助社,主动、精准、灵活、高效地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形成“衔接有力、社会参与、综合施策、救助及时”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重点任务
2022年10月底前,选择条件允许的村(社区)开展1-2个试点,2023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动成立“救急难”互助社。
(一)规范进行成立登记。互助社应当有规范的组织章程,有固定的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3万元以上互助资金,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以及《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皖民管宇〔2018〕117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为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以备案形式成立互助社的,互助社所在镇(街道)应当成立镇(街道)“救急难”互助基金或者“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也可以成立其他形式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行为,为其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互助社通常由村(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社长,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担任秘书长,成员包括村(社区)两委干部、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企业家、村民代表和捐赠人。
(二)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建立以政府补助、集体经济支持、社会捐赠为主要内容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互助社成立登记时所需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通过三个渠道进行筹集,具体为区级财政补助1万元,村级集体资金支持不少于1万元,动员社会捐赠不少于1万元。以登记形式成立的,筹集的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登记时开设的验资用临时存款账户;以备案形式成立的,筹集的资金应当全部存入所在镇(街道)相应成立的“救急难”互助基金、“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其他形式的枢纽型社会组织账户。互助社成立时接受社会捐赠不得以公开募捐的方式进行。互助社成立后开展救助所需经费,主要依靠社会捐赠予以保障。各镇(街道)及相关村(社区)要加大筹资宣传力度,争取获得有关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公益人士等社会力量的持续资金支持。
(三)科学设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互助社对接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补充救助,对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低保边缘家庭、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给予应急救助。救助对象需具有本村(社区)户籍,或者有具有本村(社区)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互助社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况制定救助标准,按照以资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为辅的救助方式,分类分档予以救助。一般情况下,补充救助不超过500元每人次,应急救助不超过1000元每人次。实施救助后,救助对象急难情况得到缓解但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互助社应当积极联系有关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实施有针对性地救助帮扶措施,包括发放救助金(物)或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帮扶服务。
(四)简便高效开展救助工作。互助社开展救助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审核发放、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凡认为符合条件的村(居)民可以向居住地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遭遇困难及经济状况证明(或说明)。互助社自受理(或主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形成审核意见,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实物)发放。情况紧急的,也可视情况给予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施救完毕后,应将救助对象基本信息、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事项,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好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救助情况按月报送给镇(街道)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开展在村(社区)成立“救急难”互助社试点工作是健全和完善区镇村三级“救急难”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精心选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镇(街道)于10月30日前将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试点村(社区)成员名单(附件1)和镇(街道)“救急难”互助社汇总表(附件2)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救助股。
(二)科学有序推进。各镇(街道)要切实把握好成立互助社的工作时机,坚持统筹规划,既要实事求是,又要按规矩办事。在成立过程中,要把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真正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切实把好事办好,确保互助社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依托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视、报刊、会议等多种宣传载体和途径,广泛宣传成立“救急难”互助社的重要意义,深入解读互助社各项政策,及时介绍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典型,充分调动起村(社区)成立“救急难”互助社的积极性。互助社可通过发放感谢信、赠送锦旗、展示救助案例等方式,充分转达受助人的感恩之情,大力弘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互助社的发展。
附件:1.埇桥区XX镇(街道)XX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成员名单
2.埇桥区XX镇(街道)“救急难”互助社汇总
附件1
埇桥区XX镇(街道)XX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成员名单
填报单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现工作职务 |
政治面貌 |
社会组织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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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埇桥区XX镇(街道)“救急难”互助社汇总表
填报单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村(社区) |
活动场所地址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会员人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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