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14/202210-00028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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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8 | 发布时间: | 2022-10-19 13:49 |
文号: | 埇民发〔2022〕7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印发《埇桥区老年助餐行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刘妮娜     复审:尹成花    终审: 张明 |
埇民发〔2022〕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现将《埇桥区老年助餐行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州市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州市埇桥区消防救援大队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8日
埇桥区老年助餐行动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根据《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等“暖民心行动”系列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22〕5号)、《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办公室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就业促进行动方案>等“暖民心行动”系列方案的通知》(埇办发〔2022〕15号)、《宿州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宿民发〔2022〕66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关于老年助餐服务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区老年助餐服务长效运营能力,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埇桥区老年助餐行动实施细则(试行)》。
一、目标任务
破解失能、独居、高龄老年人“吃饭难”问题并兼顾其他老年人助餐需求,通过新建改建一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是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堂食、配送餐等服务的机构总称),引入社会餐饮企业等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谋划,分批推进。坚持市、区指导,把老年助餐工作融入老年福利事业发展整体过程,统筹谋划部署。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各街道(镇)对助餐配餐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组织社区(村)落实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选址、管理,分批有序的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
2.政府扶持,市场运营。坚持政府扶持、街道(镇)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大对老年助餐工作的资金支持,对享受助餐老年人和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实行助餐补贴和运营补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项目运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面向公众开放,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标准化运营。
3.信息支撑,强化监管。发挥埇桥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智慧化手段,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提升助餐服务、监管智能化、信息化和便捷化水平,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助餐服务网络。加强全流程监管,坚守安全底线,确保老年用餐的安全可靠,提升老年助餐服务水平。
三、服务供给模式
1.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模式。依托现有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等存量设施资源,通过新建、改建、整合、增加助餐功能等方式,大力发展一批标准化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2.餐饮企业参与助餐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中型餐饮企业运营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鼓励连锁化运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支持大型连锁化餐饮企业利用社区门店开设老年餐桌,支持食品安全和质量有保证的小型餐馆就近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3.物业服务企业拓展助餐服务功能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利用距离近、人员熟、条件好等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开办居民小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也可以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送餐上门服务。
4.单位食堂专区(窗)服务模式。鼓励辖区内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向老年人开放。居民区的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在院老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都应开放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街道(镇)、社区(村)工作人员食堂,要对老年人开放就餐服务,可以设置相对独立的老年人取餐窗口和就餐空间。
5.邻里互助服务模式。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村级养老服务站、闲置的中小学校舍等存量设施,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或者增加助餐配餐功能,为周边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餐和送餐服务。发挥乡镇社会工作站、社工组织、志愿者组织作用,参与老年助餐和送餐服务。引导行政村使用集体经济收入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农村偏远地区根据居民意愿,采取邻里互助、亲友帮助等方式,引导村民结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6.公益慈善力量参与助餐服务模式。鼓励公益慈善组织通过开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等直接提供助餐服务,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通过冠名捐助的方式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组织开展冠名认捐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活动,符合条件的享受税前扣除政策。支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社区联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7.探索发展“移动型”助餐服务。支持引入依托中央厨房、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在餐车加热保温的“移动型”助餐车进小区服务和上门送餐。
四、建设及运营
(1)老年食堂(助餐点)设置条件。一是设置在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便于识别的显著位置,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在地下空间。确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在一层的,应尽量设置在低层并设有电梯或坡道助行。二是总体布局实用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配备冷藏、消毒、加热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是有方便老年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四是应有配套的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及空调等设施。
(2)老年食堂(助餐点)建设标准。一是符合餐饮企业经营的相关要求。二是老年食堂使用面积(含厨房)不少于50平方米,老年助餐点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三是内部布局合理,装饰温馨,并经过适老化改造,方便老人用餐。四是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老年助餐服务标识。
(3)老年食堂(助餐点)运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是依法成立,取得相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二是有与开展助餐配餐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其中,在运营场所内制作、加工、分餐或者分餐并消毒餐具的,应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现场加工环节,仅对配送的成品进行分餐或者分餐并消毒餐具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三是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老年助餐服务供给模式按行业标准执行。
(4)老年食堂(助餐点)运营主体确定。公建民营的老年食堂(助餐点)运营主体通过统一招标方式确定。本细则印发前已经运营的养老服务站可以按原协议继续运行,也可以采取和餐饮业建立合作关系等方式提供助餐(取餐、送餐)服务。社会力量开展助餐服务的,可参照本细则自主运行。
五、服务内容
1.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根据情况开展助餐服务,至少应开展午餐服务,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除外)。老年人可通过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就餐(取餐)、送餐上门等方式获得助餐服务。
2.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且每日更新,每周循环,有条件的可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老年营养餐。
3.具备条件的社区将老年助餐服务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将就餐配餐服务与其他为老服务项目结合起来,利用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在非就餐时间开展知识讲座、健康咨询、文体娱乐、社交互动等活动,让餐桌同时成为“书桌”、“茶桌”、“棋牌桌”,把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打造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阵地。
4.鼓励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提供就餐服务,通过社会化运营提高自我造血能力。
5.加强疫情等特殊情况下老年助餐服务保障。做好疫情、雨雪冰冻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助餐保障预案,主动了解老年人就餐需求,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第三方社会力量直接配送到老年人家中或就近的老年助餐点,保障疫情等特殊情况下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六、监督管理
(一)规范运营管理。加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日常运营管理,做到“六个统一”:
1.统一名称。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统一冠名为“XX社区老年食堂、XX社区老年助餐点”,标志牌由全区统一制作,街道(镇)负责在醒目位置悬挂。
2.统一资质。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均须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持身体健康证明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上岗。
3.统一标准。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至少需提供1种标准套餐(午餐一荤两素一汤加主食)和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其他价格套餐供老年人选择,要符合老年人饮食习惯、营养丰富,供应份数要满足老年人需求,同时也要避免浪费。标准套餐价格午餐不得高于8元钱,如因原材料上涨等客观原因需调整套餐设置和价格,需经社区(村)认可后,将变更方案在社区(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于次月施行;原则上无特殊原因,套餐价格不予调整。
4.统一监督。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要将执业证照、服务项目、工作时间、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信息在显著位置公示,设立并公布统一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街道(镇)要明确专人加强监督管理。
5.统一评估。区民政局和各街道(镇)负责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进行工作评估,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结合服务对象和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软硬件建设。
6.统一平台。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助餐设备,具有监控、刷卡、人脸识别功能,并且数据能对接埇桥区智慧养老大数据平台,最终以平台汇总的助餐数据为准,进行补贴计算和发放。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1.规范资质认定。社会力量拟开设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食品经营许可等资质。
2.规范协议签订。街道(镇)、社区(村)要与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服务补贴等事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要与补贴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3.规范公示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实行“六公示”,即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含食谱)及对老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
4.规范服务流程。建立覆盖食品生产、配送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机制,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委托第三方等多种方式,对助餐服务、食品安全、食堂管理等进行评估。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培训工作,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次。以老年人满意度为核心评估指标,每年开展1次第三方服务满意度抽查。鼓励在餐饮加工关键环节以透明玻璃窗、隔断矮墙或视频展示等方式实施“明厨亮灶”,接受公众监督。
七、支持政策
(一)老年人助餐补贴
1.补贴对象。享受低保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老人及其他在埇桥区常住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不含养老机构全托老人)。
2.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区分“两类三档”给予差异化补贴,具体如下:
A类:低保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老人按照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午餐)助餐补贴。
B类:对其他年满80—89周岁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天2元的标准给予(午餐)助餐补贴;对90周岁以上按照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午餐)助餐补贴。
老年人助餐补贴和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及其他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不可同时享受。
3.补贴流程
申请。老年人助餐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常住地所在街道(镇)提出申请,填写《埇桥区老年助餐补贴审核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街道(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其中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人由街道(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老人由街道(镇)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进行审核,其他申请对象由街道(镇)民政部门审核;对材料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审定。区民政局对街道(镇)上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从审批通过的下月起享受就餐补贴;对材料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发放。老年人在助餐服务机构就餐应进行人脸识别,助餐补贴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扣减额度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助餐服务机构结算可以通过现金、刷卡等形式进行。区民政局每季度对埇桥区智慧养老大数据服务平台内的人脸识别记录和老人就餐消费记录进行比对,两者比对数据需同时存在,根据比对数据结算补贴。助餐补贴由区财政承担,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因客观原因助餐人脸识别或者刷卡设备暂时无法使用的,由助餐服务机构及时提出情况申请,并以人工记录方式建立老年人助餐统计台账,区智慧养老大数据平台会对记录数据进行回访核验,最终就餐人员名单经社区(村)确认后按月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予以拨付。
4.就餐卡管理。办理老年就餐卡的,原则上只可由本人在办理地的助餐机构使用,不得取现、跨区域使用(同一家运营方运营的助餐点可统筹使用)、转借和挪作他用。街道(镇)、社区(村)应加强对老年就餐卡的充值管理,确保卡内资金安全;老年人亡故或迁出本区的,本人或家属需主动与办理地联系注销,协商做好就餐卡内金额的返还工作;就餐卡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0元,卡内总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助餐服务机构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经区民政局审定同意,对由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且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由政府新建或改扩建的助餐服务设施不享受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保障。
2.补贴标准。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对新建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分别给予不低于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市财政对新建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视情予以补助。对餐饮企业设立老年餐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等,可通过协议方式,根据其建设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3.补贴发放。建成并与各街道(镇)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在正常运营一年以后,即可申请建设补贴,经区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第三方评估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已经享受过政府此类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第三方评估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三)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建成并正常运营,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根据符合助餐服务补贴老年人年就餐人次给予运营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符合助餐服务补贴老年人年就餐人次给予运营补贴。对年就餐10000人次及以上、5000-9999人次、2000-4999人次的,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运营补贴。
3.补贴发放。区民政局于次年1月份根据助餐服务机构上年度老年人就餐人次确定补贴标准,于3月底前按标准完成发放。对实际运营满6个月(含)但未满1年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和人次折算发放;对实际运营未满6个月(不含)的,下一年度进行折算和补发。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市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埇桥区予以适当补贴。
(四)奖补补贴
市民政局根据就餐人数、服务质量,通过第三方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经综合评估,对排在前30名的老年食堂(助餐点),以以奖代补方式,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补贴。
(五)其他运营支持
1.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自有、国有、集体房产用于养老助餐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应无偿提供,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租金让利于就餐的老年人。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居民提供自有用房用于开展公益性老年助餐服务,给予租金优惠。
2.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在社区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落实居民价格政策,同时对享受此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民政部门核实并确定清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严格监管。对社会餐饮企业、单位设立老年餐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等,按照老人实际就餐比例落实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镇)和社区(村)要对补贴对象开展资格审核及信息录入,组织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选址、开设和日常管理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助餐服务工作的指导和补贴资金管理,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老人家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老年助餐行动纳入街道(镇)年终岗责考核。
(二)加强安全监管。区、街道(镇)民政部门应定期联合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对助餐服务机构的食品卫生、厨房安全等情况进行抽查;社区(村)应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进行常态化监管。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减少或取消当年的补贴资金;对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火灾火警、责任亡人事故的,取消第三方助餐服务机构的助餐资格,追回各项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失信惩戒。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必需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不得再次申请补贴,同时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进退机制。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日常监管,每半年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供应商库动态调整机制,定期组织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服务质量、安全生产进行考核评估,适时调整助餐服务供应商库。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向老年人推销、销售保健品、诈骗老人钱财的,由街道(镇)报区民政局取消助餐资格,退出供应商库,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大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微信等各种媒体,公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分布地点和“助餐地图”,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积极引入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鼓励社区(村)建立“社工+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志愿送餐入户服务。树立示范典型,宣传先进事迹,鼓励企业协同发展,共同营造养老、敬老、孝老的社会环境。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如有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如出台新的文件或细则,本细则终止。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埇桥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埇桥区老年助餐补贴审核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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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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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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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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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二寸 免冠照片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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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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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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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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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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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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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群类别 |
低保 ○ 优抚 ○ 计生特扶 ○ 其他高龄(80周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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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餐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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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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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相关部门 初审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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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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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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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审定意见 |
经审核,该老人符合助餐补贴条件,按文件规定予以养老年助餐补贴(老人在就餐时,由助餐服务机构在老人餐优惠价的基础上,直接给予价格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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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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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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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相关部门指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计生服务部门、民政部门。 2.此表作为建立基本信息台账的依据,一式两份,在区民政局、镇街分别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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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老年助餐各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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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餐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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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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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项目 |
补贴时间段 |
数量(个/人次) |
补贴资金(元)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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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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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食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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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助餐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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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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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10000人次及以上(2万/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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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5000-9999人次(1.5万/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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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2000-4999人次(1万/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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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餐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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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对象(3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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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80-89周岁(2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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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90周岁以上(3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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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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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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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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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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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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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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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餐饮业开设老年餐桌申请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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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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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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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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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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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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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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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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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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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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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机构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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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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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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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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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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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