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 本级政策解读 > 其他解读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号: 003191914/202208-00016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内容分类: 其他,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8-29  发布时间: 2022-08-29 13:02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文字解读】关于《宿州市埇桥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人: 初审:刘妮娜     复审:尹成花    终审: 朱志伦

【文字解读】关于《宿州市埇桥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发表时间:2022-08-29 13:02 责任编辑: 埇桥民政局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文字解读】关于《宿州市埇桥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儿童福利保障制度,维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作,根据宿州市民政局、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教育体育局、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民发﹝2022﹞43号),制定本方案。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福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关心关怀,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权利。

二、起草过程

民政部门经过仔细研究上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宿州市埇桥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而后征求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体育局意见,形成本实施方案。

三、制定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福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关心关怀,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权利。

四、主要内容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1、资助对象。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校、普通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2、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给予每年0.6万元专项资助。

3、经费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区财政通过地方福彩公益金予以支持。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区级民政局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一个完整的受助期间内无需重复申请。

2、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资金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区级民政局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区民政部门。

3、确认。区民政部门在收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后,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等方式完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户籍、学籍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的核实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信息应当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实确认;对无法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确需入户和实地核实时应不少于2人通行,书面提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信息实地核查情况说明,并签字确认。

经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当及时纳入“助学工程”;不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做出不予纳入“助学工程”的决定,书面告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并说明原因。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户籍、学籍、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核实情况材料纳入“助学工程”档案材料管理。

4、发放。区民政部门要及时会同区财政部门为纳入“助学工程”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补助资金。同时,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掌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动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当及时退出“助学工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资金应当通过社会化发放,按月或按季度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受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银行账户。

入学时已经年满18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资金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当月发放;入学时未满18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资金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后年满18周岁的次月开始发放。

五、创新考虑

首次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助学工程,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受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银行账户。

六、下一步计划

建立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

 

解读单位:社会事务和救助股

解读人:闵梦珂

咨询电话:331285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