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14/202404-00034 | 信息分类: | 其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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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发布时间: | 2024-04-18 16:2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 ||
审核人: | 初审:崔利娟     复审:尹成花    终审: 刘妮娜 |
一、出台背景
二、制定意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区民政局启动方案起草工作,在对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和实践经验,将《实施方案》逐条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3月15日我局以文件形式书面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北杨寨行管区、汴北新区行管会、东部新城行管会和区财政局征求意见。在征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形成送审稿。4月17日,我局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经41家单位同意后,印发《实施方案》。
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主要内容
本方案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确定了救助额度和标准,规范工作流程等。
明确救助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埇桥区户籍老年人。
确定救助额度和标准,救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其中入住养老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埇桥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规范工作流程,1.能力评估:低保家庭老年人自愿向区民政局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已入住符合条件养老机构的低保家庭老年人,需重新申请评估。一年内已经区民政局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组织评估认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不需要重新评估。2.申请救助: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后满30日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个人银行账户、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埇桥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向区民政局申请救助。3.审核发放:经区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其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计算,并于次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实行按月支付。从申请当月起计算,过往不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4.动态调整: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区民政局的,应当及时向区民政局书面报告。区民政局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管理,加强与社会救助、火化数据的共享比对,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停发救助金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六、保障措施
本方案工作措施包括:加强资金统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出,所需资金超出中央补助资金的地区,由地方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度同级预算足额保障。加强机构管理,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加大监管力度,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按规定建立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国家和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区民政局牵头统筹负责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区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的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加强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
八、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埇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救助股
解读人:肖晨
联系方式:0557-331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