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14/202404-00030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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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7 | 发布时间: | 2024-04-17 15:44 |
文号: | 埇民发〔2024〕1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崔利娟     复审:尹成花    终审: 刘妮娜 |
埇民发〔2024〕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北杨寨行管区、汴北新区行管会、东部新城行管会:
现将《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7日
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
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皖民养老函〔2024〕20号)要求,规范开展我区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满足我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
二、救助对象
申请救助的老年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
(三)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三、救助标准和救助额度计算方法
救助标准:辖区内养老机构收住我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埇桥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标准执行。
救助额度的计算方法为: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四、承接机构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区民政局要主动公示本地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地址、总床位、剩余床位数量、收费标准及联系信息等,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 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评估: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向区民政局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区民政局组织评估机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后确定失能等级,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老年人。已入住符合条件养老机构的低保家庭老年人,需重新申请评估。
一年内已经区民政局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组织评估认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可以作为依据,不需要重新评估。
(二)签订协议:经评估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录入系统: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四)申请救助: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个人银行账户、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埇桥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向区民政局申请救助。
(五)审核确定: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其救助金额。
(六)资金支付: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计算,并于次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实行按月支付。已入住养老机构的申请对象从申请当月起计算,过往不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六、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每季度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服务质量等,具体考核办法由区民政局制定。
七、资金保障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出,所需资金超出中央补助资金的地区,由地方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度同级预算足额保障。
八、资金监管
(一)区财政局、民政局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
(二)对获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区民政局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三)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区民政局的,应当及时向区民政局书面报告。区民政局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四)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补助资金。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做好惠民直达相关工作。
附件:1.埇桥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2.埇桥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考核表
附件1
埇桥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救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
以下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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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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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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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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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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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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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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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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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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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机构前实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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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的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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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入住养老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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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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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 入住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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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月 实际 收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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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意见 |
该对象实际入住本机构已满30天。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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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民政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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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 能力评估情况 |
经评估, 该老年人能力评估属于: 完好□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完全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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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审核情况 |
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为 元/月,经核实,该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月(社会救助经办签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元/月,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 元/月(社会事务经办签字: ); 综上,该对象已享受行政给付合计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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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以下由民政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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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
同意从对象申请当月( 年 月)起算,给予救助 元/月。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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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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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入住人数: |
考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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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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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入住情况(10分) |
按照入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救助对象人数机构排名酌情给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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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质量(70分) |
室内外环境整洁无积水垃圾;厕所干净无气味;房间无异味;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每个扣分点扣2分,院民反映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属实的,每例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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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入院评估,签订入院协议,建立一人一档,资料完善(一项未完成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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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收住的其他老人分灶吃饭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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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收住的其他老人分区硬隔离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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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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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安排专人照护(5分),是否开展医养结合服务(5分),被照料人身体是否有压疮、褥疮(每发现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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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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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满意度(20分) |
救助对象满意度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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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年度内发生冲击道德底线、安全事件的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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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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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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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核机构(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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