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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581508434/202009-00030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内容分类: 其他,劳动、人事、监察、社保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09-29  发布时间: 2020-09-29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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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部门负责人解读】区人社局主任科员冯波同志就关于《2020年埇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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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解读】区人社局主任科员冯波同志就关于《2020年埇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时间:2020-09-29 10:47 责任编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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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解读】区人社局主任科员冯波同志就关于《2020年埇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区人社局主任科员冯波同志就关于《2020年埇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发〔201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20年埇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埇政办〔2011〕66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埇政发〔2015〕5号)文件,经上局同意,制定此实施办法。

三、总体目标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续保缴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各乡镇(街道)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区政府下达的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目标任务.按时足额发放全区符合享受条件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发放率100%,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四、实施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省里统一安排部署,从 2020 年 1 月起,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为15档,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选择中、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基础养老金88元,省级财政补贴8.5元,区财政补贴13.5元。目前全区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对65 岁及以上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加发2元高龄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为每人每月 2 元。

(2)省、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从 2020 年 1 月起,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缴费3000元补贴200元、缴费4000元补贴200元、缴费5000元补贴200元、缴费6000元补贴200元。对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3)全面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原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65号),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埇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埇人社发〔2020〕67号)文件精神,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区政府按2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期限暂到2020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困难群体,区政府按照200元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到身份终止。

对城乡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其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享受相应补贴标准的2倍标准补贴。

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和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区政府按照3000元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

(三)待遇确定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五、重点工作

(一)持续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于推动工作的全过程,深入细致地宣传城乡居保以及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切实增强广大居民的认同感,提高参续保积极性。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基层同志熟练掌握政策,准确生动宣传政策,算好养老保障明白账。

(二)积极组织参(续)保。落实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积极引导已参保居民续保,鼓励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提高缴费档次。认真落实城乡居保补缴政策,确保60周岁以上超龄未参保老年居民能以补缴保费方式参加城乡居保并享受待遇。

(三)实现贫困人员应保尽保。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要求,结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核实、摸清贫困人员参保情况,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将其纳入城乡居保制度,不用补缴保险费,直接为其按月发放城乡居保待遇。

(四)严格落实参保补贴资金。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市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作用,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

(五)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扎实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不断扩大视觉识别系统行业标准试点范围。完善城乡居保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实施村级城乡居保专网和金融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进一步推广社保卡应用。扎实推进“四个不出村”建设试点,尽可能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六)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保基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强化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提高基金收支的约束力、执行力。进一步健全基金管理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实行保费预存代扣制度,保费代扣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告知参保人。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强化生存资格认证工作,健全数据比对体制机制,遏制重复、冒领养老金问题发生。积极配合做好部、省、市开展内控专项检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协调配合推进。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协调公安、扶贫、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建立健全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合力推动任务落实。

(三)严格督查考核。坚持定期通报和监督考核等制度,推动任务落实。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加强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半年总结、年终考评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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